|
|
|
|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中外合资项目报批所需提供资料 |
|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5
[ 打印 ] [ 关闭 ] |
|
一、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请批可研(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申请报告
三、公司合同、章程及请批公司合同、章程的申请报告
四、外方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处公证及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并提供由翻译机构签名的中文文本,港、澳、台只需公证)、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个人投资提供存款证明)、中方投资者提供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需贷款时提供)
六、第一届董事会、监事名单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九、环保局审批意见
十、规划选址意见
十一、国土预审意见
十二、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三、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提供表格)
十四、境内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表(提供表格)
十五、《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提供表格)
注:租用厂房者提供投资者与出租方的厂房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免十、十一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