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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经济开发区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19          [ 打印 ] [ 关闭 ]

 

 

 

澄开委〔2009〕4号

 

 

江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关于印发《江阴经济开发区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城东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经济开发区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江阴经济开发区基层单位主要

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的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正职领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

第三条  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和行政村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被审计对象在任期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岗、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以下简称任职审计)。

第五条  开发区党工委授权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和新城东办事处党委(以下简称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任职审计。审计部门应在年初提出年度审计的人员计划,报开发区党工委批准。原则上被审计对象三年轮审一遍。

第六条  开发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社区正职领导的任职审计由开发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实施,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审计由新城东办事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任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任职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二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一条  实施任职审计时,应当通过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其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对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检查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检查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资金使用效益以及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社区主要负责人和村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活动的决策执行及效果;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检查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收支计划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规情况等,检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是否真实、资金使用效益以及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有无非法转让或侵吞集体资产,有无利用职权长期占用集体资金,重大投资事项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有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应当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本人出具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没有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的,应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向开发区党工委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任职审计结果报告,应作为提拔、调任、转任、转岗、免职、辞退、退休等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和新城东办事处党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任职审计  办法  通知

江阴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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